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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就要当得到公正的审判

作者:黄一桂  更新时间 : 2020-10-12  浏览量:773

【案件背景】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因被指控犯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被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工作】

辩护人黄一桂律师,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指派。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于2020年8月11日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黄一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致胡某损伤达轻伤二级。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建议对被告人以猥亵儿童罪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张某某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密切相关的职业。

【律师主张】

黄一桂律师量刑建议:被告张某某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黄一桂律师辩称:1、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是属于一般纠纷引起,被告人张某某的主观恶意较小。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猥亵儿童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指控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项的规定,受本案蓬江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指派,张某某之委托,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张某某,对本案有一定的了解。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结合本案的证据事实,发表如下法律观点,供法院参考:

1、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因为属于一般纠纷引起,张某某的主管恶意较小,量刑起点应当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胡某认为张某某猥亵其女儿,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互相扭打后跌倒在水泥地上,因为两人体重加上扭打的冲击力,导致胡某膝盖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在该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张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胡某的故意,是胡某先向张某某挥拳,双方才扭打在一起,两人打架的行为是互相殴打的行为,并非张某某单方面对胡某进行伤害的故意行为。辩护人认为对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量刑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较为合适。

2、张某某涉嫌猥亵罪一案,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张某某不构成犯罪。

2. 1张某某涉嫌猥亵罪一案,案发地篮球场附近有村里的监控,公安机关没有调取相应的监控合适张某某是否触犯猥亵罪的事实。

2.2该案中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认为张某某触犯猥亵罪的唯一证据是证人证言,但是对比本案中证人的证言,辩护人发现如下几个疑点:第一、受害者(未确定)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陈述张某某在2019年11月16日20时许用手抱住蒋某某和胡某某的要件,抱得很紧,并且抓其胸部;证人胡某某声称看到张某某摸胡某某;第二、胡某某(未确定)第一次笔录中陈述张某某想要摸其和蒋某某,但是其和蒋某某都避开了,几个小孩用泥沙扔张某某,张某某跑不过她们;证人刘某某、林某某都陈述没有看到张某某当天晚上摸到任何人;第三、张某某自己每次的笔录都很稳定,包括公安机关多次政策教育,张某某都没有改变自己的口供,均陈述为没有猥亵小孩。结合所有的证人证言,胡某某改变口供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因为其父亲受伤导致其本身仇恨张某某,加上张某某平时可能与这些小孩子争抢篮球场的场地,蒋某某也对其怀恨。但是有两名以上在场的小孩都陈述张某某没有摸或者猥亵小孩,根据疑罪从无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原则,辩护人认为张某某涉嫌猥亵罪儿童罪的罪名不成立。

3、张某某本身就是双脚镶嵌了铁板的残疾人,可能平时在球场与小孩子之间有口角,小孩子也可能看着一中年残疾人不顺眼,有欺负残疾人的想法,小孩的天性,这是人之常情,但是不能因为小孩任性,成年人就助长这种欺负弱小的风气。张某某是弱势群体,这一点毋容置疑,小孩子处理事情的方式,大人不应当干预,如果小孩子是错的,就应当教育,不应当助长小孩子不良的风气。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查明本案事实,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辨认人的辩护观点,还弱势的张某某一个清白。

【案件结果】

经审理查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猥亵未成年女童的事实不清,法院不予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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